慧眼识法快看米勒的前胸飞出去了

前两天,里约的田径赛场发生了一件趣事。女子米决赛中,巴哈马选手米勒在冲刺时没有像她的竞争者们一样直立冲刺,而是采用鱼跃俯冲撞线的方式跑过了终点。

最后,米勒选手拿到了这枚金牌。但是,她的这种夺冠方式却遭到了不少人的非议——

有人说:

米勒的行为就是作弊!

还有人说:

米勒为了拿到金牌,破坏了田径规则!

不过这些质疑的声音并没有什么用,因为最终决定米勒金牌资格的秘诀是:

“规则”

要想搞清楚原因,就先来听普法君为你科普一下田径比赛的撞线规则吧!

在田径比赛的跑步项目中,判定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应以其身体躯干抵达终点内侧之垂直线的顺序为准,所谓的身体躯干就是不包括头、颈、臂、手、腿、足这些部分的人体,所以我们常常会看到径赛运动员在冲过终点的时候,会身体前倾让肩胸部分更快撞线。因此,只要是身体躯干部位撞线,就可以获得有效成绩,不管是跑过去还是扑过去。

从撞线瞬间的截图可以看到,巴哈马选手米勒躯干有效部位(线1)领先美国选手菲利克斯躯干有效部位(线2)撞线。

因此,不管遭到了多少质疑和非议,米勒选手凭借“飞出去的前胸”赢得的这枚奥运金牌是符合规则的。利用规则达到自己目的的可不只米勒一人,还有下面这名囚犯。

在法国,有一名被关押的囚犯起了越狱的念头,他与监狱外面的同伙取得联系后便开始了自己的计划。有一天,狱警例行让囚犯们出去放风,突然,一架直升机出现在了监狱上空,并且在众目睽睽之下,迅速地带走了这名犯人。

虽然,没过多久他就被抓住了。

不过,他没有因为越狱而被起诉。因为,同米勒选手一样,他也利用了一个规则!这个规则就是——

罪刑法定

什么是罪刑法定呢?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目前,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被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确定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刑法原则和国际法原则。溯源年,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切萨雷·贝卡利亚(Bccaria,MarchsBonsanad)(-)发表了一本名为《论犯罪与刑法》的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之中,他倡议应该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即犯罪和刑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能任意解释,不容许类推。从此,罪刑法定的原则走进了大众的视野,并且成为了现在普遍确定的一项刑法原则和国际法原则。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有这样的一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8条)同时,在第1条中,已将“罪刑法定”与“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联系在了一起。不仅如此,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以及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都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那么,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帮助到这位囚犯的呢?实际上答案就隐藏在文中哦,你找到了吗?

原来,在当时,法国刑法规定,越狱罪是指以攀墙、掘洞、蒙混的方式从狱中逃脱,而囚犯使用的手段——利用直升机逃脱,在刑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官只得宣布其越狱罪不成立了。

虽然被这位囚犯钻了空子,但是罪行法定原则的积极意义是远大于其消极作用的。它的本质目的在于强调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功能,其价值取向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转向了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更深程度地限制国家的公权力,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使人权得到更为坚实的保护。

我国刑法也在这方面做出了规定,年新修正的《刑法》中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3条)。虽然只有短短的40个字,却体现着国家以人为中心的法治思想,闪耀着重人权、民权的法治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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