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太极拳推手竞赛规则接近传统用心良苦

武术太极拳推手竞赛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竞赛性质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竞赛性质

一、个人赛

二、团体赛

第二条竞赛办法

一、循环赛:单循环、分组循环

二、淘汰赛:单败淘汰、双败淘汰

第三条年龄分组与资格审查

一、成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限在19至45周岁,青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限在15至18周岁以下。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

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四、运动员必须出示自报到之日起前15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第四条体重分级

一、48公斤级(≤48Kg)

二、52公斤级(>48Kg-≤52Kg)

三、56公斤级(>52Kg-≤56Kg)

四、60公斤级(>56Kg-≤60Kg)

五、65公斤级(>60Kg-≤65Kg)

六、70公斤级(>65Kg-≤70Kg)

七、75公斤级(>70Kg-≤75Kg)

八、80公斤级(>75Kg-≤80Kg)

九、85公斤级(>80Kg-≤85Kg)

十、85公斤级以上级(>85Kg)

第五条称量体重

一、称量体重在抽签前进行。

二、运动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并且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

三、必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称量体重,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

四、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只穿短裤(女子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

五、称量体重先从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每个级别在30分钟内称完。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后面所有场次的比赛。

第六条抽签

一、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由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如该级别只有1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二、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抽签,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

第七条竞赛时间

每场比赛净推4分钟,比赛进行至2分钟时,双方运动员交换场地继续比赛。

第八条竞赛信号

一、比赛前10秒钟,记时员鸣哨通告准备;比赛至4分钟,计时员鸣锣宣告该局比赛结束。

二、场上主裁判员用口令和手势裁定比赛。

第九条弃权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时,须有大会医生证明,作弃权论。二、三次检录未到,或检录后自行离开者作弃权论。

三、比赛中,运动员可举手要求弃权,教练员也可向场上裁判员举旗要求弃权,运动员自己终止比赛,作弃权论。四、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第十条竞赛礼仪

一、“入场”:裁判员入场,站在场地中点后方,面向裁判长席。介绍裁判员时,裁判员应该成立正姿势向观众行抱拳礼。

二、运动员进场后,站在裁判员两侧,面向裁判长。介绍运动员时,被介绍者应成立正姿势向观众行抱拳礼。

三、在双方运动员介绍结束后,运动员互行抱拳礼,再与场上裁判员互行抱拳礼。

四、每场比赛结束时,运动员在主裁判员宣布比赛结果后,先向裁判员行抱拳礼,然后相互行抱拳礼,再转身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方可退场。

第十一条竞赛服装

运动员必须着中国武术协会指定的太极拳推手专业竞赛服装参加比赛。

第十二条竞赛相关规定

一、运动员必须遵守比赛规则,认真进行比赛,严禁故意伤人。二、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应坐在指定位置,比赛时不得在场下大声喧哗、呼喊。三、比赛时运动员不得要求暂停,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场上主裁判员举手示意。四、运动员不可留长指甲、不可戴腕表和易伤及对方的物品上场比赛。

第二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执行裁判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长、副裁判长各1人。

(三)台上裁判员1人,边裁判员3~5人。

(四)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

(五)编排记录长1人。

(六)检录长1人。

二、辅助裁判

(一)编排记录员2~3人。

(二)检录员2~3人。

(三)宣告员1~2人。

(四)医务人员2~3人。

(五)电子计分系统操作员1~2人。

第十四条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裁判员学习竞赛规则、规程,讲解裁判法。

(二)负责裁判组的分工。

(三)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无权修改竞赛规则和规程。

(四)比赛中指导裁判组的工作,有权调动裁判员的工作。在裁判工作有争议时,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五)赛前组织裁判长检查落实场地、器材和有关裁判用具。

二、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

(一)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

(二)比赛中监督和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

(三)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四)边裁判员出现明显错判,宣布结果前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可以改判。

(五)根据临场运动员的情况和记录员的记录,处理优势胜利、处罚、强制读秒等有关规定事宜。

(六)每场比赛结束后,宣布评判结果,决定胜负。

四、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员的工作。五、台上裁判员

(一)对临场运动员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与规则不符者,应及时纠正,保障比赛安全进行。

(二)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三)判定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强制读秒、临场治疗等有关事宜。

(四)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六、边裁判员

(一)根据规则判定场上运动员合手展示得分。

(二)根据规则判定运动员的得分。

(三)每场比赛结束后,根据裁判长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四)每场比赛结束后,在计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七、记录员

(一)赛前认真将有关信息填入记录表。

(二)参加称量体重的工作,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记录表。

(三)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下台的次数。

(四)计入边裁判员每场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八、计时员

(一)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二)负责比赛、暂停、读秒的计时。

(三)每局比赛前10秒钟鸣哨通告。

(四)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五)无电子计分系统的情况下,每局比赛结束时,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九、编排记录长

(一)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表。

(二)负责组织抽签,编排每场比赛秩序表。

(三)预备竞赛中所需要的各种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四)登记和公布每场比赛成绩。

(五)统计和收集有关资材料,汇编成绩册。

十、编排记录员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一、检录长

(一)负责称量运动员的体重。

(二)负责竞赛服装的检查和管理。

(三)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检录。

(四)检录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裁判长。

(五)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指甲、饰品。

十二、检录员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三、宣告员

(一)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材料。

(二)介绍临场裁判员、运动员。

(三)宣告评判结果。

十四、医务职员

(一)审核运动员的《体格检查表》。

(二)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检抽查。

(三)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四)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五)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裁判长提出其停赛建议。

(六)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第十五条电子计分系统操作员负责与电子计分系统操作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与申诉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人或5人组成。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赛队对裁判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二、受理参赛队对裁判执行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但只限对本队判决的申诉。

三、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延误其他场次的比赛、名次的评定及发奖。裁决出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参赛队。

四、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

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终裁权。

五、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本人所在单位参赛队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六、对申诉提出的问题,经过严肃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判;如确认

原判有明显错误,仲裁委员会提请中国武术协会对错判的裁判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运动队如果对裁判组的裁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运动员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元的申诉费。如申

诉正确,退回申诉费,但维持原判;申诉不正确的,维持原判,申诉费不退,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

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竞赛组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判决运动队的申

诉不公正,有违反《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

二、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认真、公正、

准确地进行裁判,有明显违反规程、规则的行为者,有明显错判、漏判、反叛的行为者,

接受运动队贿赂,以不正当的手段偏袒运动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停止工作,乃至建议对其实施降级或撤销其裁判等级的处分。

三、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工作条例》、

《运动员守则》,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对参赛队行贿,运动员之间搞交

易、打假赛等有关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四、竞赛监督委员会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对竞赛过程中的各种反映及意见,保证竞赛公正、准确、圆满、顺利地进行。

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变裁判组的裁决结果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第五章技法要求、得分标准与判罚

第二十条竞赛法则

一、必须采用“掤、捋、挤、按、採、挒、肘、靠”的方法元素(简称八法),以

及相应的步法。

二、必须贯彻“沾粘连随”、“刚柔相济”的原则。

三、必须在盘手(四正手)状态下完成进攻动作。

第二十一条竞赛方法

一、太极拳推手技术演示——合手考核

(一)双方运动员上场后,首先进行太极拳推手基本技术展示,称为“合手”演示。

(二)运动员以太极推手的基本技术:合步四正手、顺步四正手、大捋、缠臂、单

推手、双推手等技法,配合相应的步法,编排30秒钟的组合动作参加考核。

(三)前30秒钟红方运动员领手,蓝方运动员跟随;后30秒钟蓝方运动员领手,

红方运动员跟随。

(四)合手演示结束后,双方运动员站在场地两侧,等待裁判员示分。

二、太极拳推手实战比赛

(一)当场上裁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双方运动员起势、上步成搭手势。

(二)比赛开始时,右脚在前,互搭右手;互换场地后,左脚在前,互搭左手。

(三)每场开始时,运动员上同一侧脚成自然步,前脚踩于中心圈内,搭好手;当场上裁判员发出开始信号后,开始比赛。

(四)每次比赛必须在盘手状态下进行,盘手方向由进攻方决定。

(五)比赛开始,黑方有进攻权;交换场地后,白方有进攻权。每次进攻结束后,

下一次进攻权属于失分方;如果动作无效,进攻权仍属于失分方。

(六)每场比赛开始,当场上裁判员发出“开始”口令时,有进攻权的一方运动员

领手,开始盘手(四正手)。

(七)每场比赛开始时,盘手两圈后至第三圈结束前,进攻方可以进攻,防守方可

防守反击;第三圈结束后,进攻方仍未进攻对方,防守方可进攻,期间双方必须保持盘

手状态。之后的比赛过程中,盘手一圈后至第二圈结束前,进攻方可以进攻,防守方可

防守反击;第二圈结束后,进攻方仍未进攻,防守方可进攻。

(八)盘手一圈是指以搭手势开始至搭手势结束。

(九)比赛结束后,在场上裁判的指示下,运动员站在裁判员两侧等待宣布比赛结

果。

第二十二条攻击部位

一、双手攻击对方上肢的手臂部位。

二、一手攻击对方的上肢,另一只手可以攻击颈部以下、耻骨以上的躯干部位。

三、双手不能同时攻击对方颈部以下、耻骨以上的躯干部位。

四、当对方被动转身时,进攻方可进攻背部。

第二十三条得分

一、优势胜利

(一)比赛中因对方犯规造成受伤,经医生检查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受伤者获胜。

(二)比赛中因受伤(除因对方犯规而致的受伤外)不能坚持比赛者,判对方获胜。

(三)比赛中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弃权时,判对方获胜。

(四)比赛中凡不会以规范的手法和相应的步型盘手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得2分

(一)一方倒地(除附加支撑外,任何部位接触地面均为倒地),站立者得2分。

(二)使对方踩踏外圈者,得2分。

(三)一方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四)凡违反侵人犯规中的6或7条者,给予警告,对方得2分。

三、得1分

(一)基本技术展示结束后,由场上边裁判员判定得分方,得1分。

(二)凡违反“侵人犯规”中的1-5条之一者,给予劝告,对方得1分。

(三)凡违反技术犯规中的1-7条之一者,给予劝告,对方得1分。

(四)使对方前脚出中心圈者,得1分(前脚完全离地、全脚出圈线即为出圈)。

(五)凡使对方单双手接触地面(附加支撑)者,得1分。

(六)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七)使用规定动作者得1分,该得分与出圈、倒地累计计算。

(八)一方后脚连续两次移动,对方得1分。

四、不得分

(一)双方同时出圈或倒地。

(二)无效进攻。

(三)凡不使用八法技术元素进攻对方者。

(四)不在盘手状态下进行比赛的进攻者。

第二十四条犯规

一、侵人犯规

(一)使用硬拉、硬拖、搂抱、或用脚勾、踏、绊、跪者。

(二)故意造成对方犯规者。

(三)脱手发力撞击者。

(四)单、双手抓住对方衣服或双手死握对方者(单手顺势除外)。

(五)未发开始口令即进攻对方或已发停止口令后仍进攻对方者。

(六)使用拳打、头撞、撅臂、擒拿、抓头发、点穴、肘尖顶、捞裆、扫腿、膝撞、

扼喉等动作者。

(七)攻击规则规定之外的身体部位者。

凡违反以上规定均给予劝告或警告。

二、技术犯规

(一)进攻方盘手未过两圈,抢先进攻者;防守方盘手未过两圈,抢先进攻者。

(二)盘手中防守方故意用力阻碍进攻方盘手者。

(三)比赛中对裁判员不礼貌或不服从裁判者。

(四)比赛中在场外大声喧哗、呼喊、干扰比赛者。

(五)搂抱对方(单手或双手超过对方中心线者即为搂抱)。

(六)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七)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三、罚则

(一)违反“侵人犯规”1-5条之一,每犯规一次,判劝告一次。

(二)违反“侵人犯规”6-7条之一,每犯规一次,判警告一次。

(三)技术犯规一次,判劝告一次。

第二十五条评定名次

一、比赛结束后,依据边裁判员的判罚结果,判定每场比赛胜负。

二、出现平局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首先根据体重判别,以体重轻者为胜方。

(二)如仍相等,以警告少者为胜方。

(三)如仍相等,以劝告少者为胜方。

(四)以上各条仍相等时,进行加时赛,直至一方得分为止,先得分者为胜方。

第二十六条技术规范

一、基本技术展示:动作熟练、柔和,能够协调地配合对方完成动作。

二、搭手:双方腕部接触,前臂呈弧形,触点在双方中线,与下颔齐高;另一手附

于对方肘部。

三、四正手盘手

(一)掤捋:一方做掤势,另一方做捋势。

(二)挤按:一方做挤势,另一方做按势。

四、发放:必须在手接触到对方后发力。

五、规定动作

(一)六封四闭:一手按住对方腕关节,另一手按住对方肘关节向前推按。

(二)玉女穿梭:一手採住对方大臂,另一手按在对方肩后向前推按。

(三)双捋式:一手採住对方腕关节,另一手在手臂外侧向同一方向用力。

(四)靠法:一手採住对方腕关节,用肩靠击对方肩部(禁止靠击对方胸部)。

(五)手挥琵琶:一手採住对方腕关节,另一手托住对方肘关节。

第六章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图解

第二十七条有关竞赛礼节与一般判罚的口令和手势

一、抱拳礼:双腿并步站立,左掌右拳胸前相抱,高与胸齐,拳与胸之间间隔为20-30厘米。

二、比赛进场:裁判员首先进场,主裁判员站在场地中心,两掌心向上直臂指向双方运动员,在发出“运动员进场”口令的同时,两手屈臂上举,掌心朝内。三、“预备—开始”:主裁判员站在双方运动员中间,两臂伸直仰掌指向双方运动员,发现“预备”口令,随即向内合掌并下摆,同时发出“开始”口令。四、“停”:主裁判员一臂伸向运动员中间,同时发出“停”的口令,比赛即为暂停。

五、“一方倒地”:主裁判员一臂指向先倒地一方,在发出“某方倒地”口令的同时,另一臂在体前下按,掌心朝下。

六、“倒地在先”:主裁判员一臂指向先倒地一方,掌心朝下,在发出“某方倒地在先”口令的同时,两臂在体前交叉,掌心朝下。

七、“同时倒地”:主裁判员两臂在体前平伸,掌心向下,在发出“同时倒地”口令的同时,两掌下按,掌心朝下。

八、“同时出圈”:主裁判员两臂屈于体前,掌心朝前,指尖朝上,在发出“同时出圈”口令的同时,两掌向前平推。

九、“一方出圈”:主裁判员一臂伸向运动员,掌心朝上,在发出“某方出圈”口令的同时,另一臂屈于体前,掌心朝前,指尖朝上,向前推出。

十、指定进攻:主裁判员在发出“双方进攻”口令时,两手拇指伸直,其余四指握拳,拳心朝下。同时,手臂向内摆动,两拇指在体前相对。如指定一方进攻时,则用一手拇指指向被进攻一方。

十一、无效:两臂体前交叉摆动,掌心向后。

第七章服装与场地

第二十八条服装款式及规格要求

第二十九条场地规格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比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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